新闻网站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
2023-08-11 加入收藏
造成新闻网站知识产权保护困境除理念认知的原因,还有立法层面和管理层面的因素。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: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。这种旨在扩大传播的立法初衷,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新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,被延伸为无偿转载的“合法性”。2015年月5日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,人民网、新华网等26家中央新闻网站,人民日报、新华社等63家中央新闻单位,外交部网站、卫生部网站等10家部委网站以及281家省级新闻单位进入名单。这意味着,范围之外的转载都属于违规行为。由于只公布了名单,并未明确转载的法律责任义务,实践中也出现了被误读为转载范围内的媒体放弃版权诉求,可以无偿转载。在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,2015年4月22日,国家版权局发布《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规定,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,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,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及来源。同时,对《著作权法》第五条所称不适用于“时事新闻”进行了界定,该“时事新闻”是指通过报纸、期刊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,但是,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、通讯、特写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,互联网媒体转载时,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。
在媒体融合的形势下,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媒体传播力绕不开的一环。版权保护不足,看似新闻信息被广泛传播,但这却是无序传播,不是依法传播,从而伤害了生产优质新闻产品的新闻网站切身利益,导致新闻网站的传播力、影响力、公信力提升无从谈起。国家版权局的通知,从执法层面明确和界定了一些关键概念,但要具体执行还需要更多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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